自住土地增值稅應申請 |
2010/09/13 |
土地辦理移轉時,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,必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自用住宅欄位,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,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: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修訂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,有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,除可享用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外,如符合下列條件,不受1生1次之限制,得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:
一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二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。
三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
四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。
五、出售前5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該處提醒市民,符合1生1次或1生1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移轉時,請記得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,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。如漏未註明者,得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,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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